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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制度

2024-10-11 来源: 作者: 审核:管理员

吉林化工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强化干部监督,增强干部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确保各单位工作规范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人员范围及事由

本制度所指请假主要包括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含开会、学习、考察、出国、出境等)或因私离岗,必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二、校级领导请假要求

1.校级正职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1天以上,要相互沟通告知,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

2.校级副职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1天以上,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请假,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原则上,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向校长报告;副校长向校长请假,并向党委书记报告。

3.校级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按要求应出席的其他重要会议或活动,应及时告知主持会议的校领导。

三、处级领导干部请假要求

(一)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主持工作)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5天及以内,应向学校分管党务副书记请假,并向校长和党委书记报告;外出5天以上应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2.各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5天及以内,应向联系点校领导请假,并向校长和党委书记报告;外出5天以上应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3.机关、后勤、离退、群团组织、教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5天及以内,应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向校长和党委书记报告;外出5天以上应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4.书面审批手续如下:

①请假人填写《吉林化工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审批表》(附件);

②请假人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分管(联系点)校领导签署意见;

④《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副处级领导干部

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5天及以内,向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请假,并向分管(联系点)校领导报告。外出5天以上,履行以下书面审批手续:

1.请假人填写《吉林化工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审批表》;

2.请假人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相关要求

1.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电话向相关领导请假,并委托他人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在2日内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向相关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销假。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党委组织部申请办理续假手续。

3.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出活动(或会议)时,应由活动(或会议)召集单位统一向学校请假。

4.处级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期间,应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妥善安排后交本单位(部门)其他领导代管,不得因本人外出影响日常工作。同一单位党政正职、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

5.处级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因故不便开手机的,应告知其他联系方式或主动与本单位、部门联系。

6.处级干部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按制度请假、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对因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五、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